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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二审如何驳回夫妻共同债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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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1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月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1人 执业6年
律所: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32020101745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51386229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民商事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力争成为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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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月亮律师查阅生效判决与资金往来记录,发现借款因“高回报项目”产生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案,二审如何驳回夫妻共同债务主张?

2020年,在江苏省常州市,赵X起诉魏X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认定魏X偿还赵X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赵X又提起诉讼,主张该债务发生于魏X与苏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苏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赵X诉讼请求,赵X不服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怀疑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为了核实这一怀疑,他首先逐页翻阅了之前的生效判决,重点查看当事人的自认事实。接着,他仔细比对资金往来记录,制作了《资金流向对比表》,清晰呈现每一笔资金的去向。最后,他致电相关银行,核实资金的用途和性质。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上诉人自认借款系因魏X称有“高回报项目”而产生,且资金往来记录不足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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