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杨XX签订《渔池承包协议书》,承包期2.5年,租金130万元。2012年6月,因政府整治,渔池被收回,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双方就承包费返还协商无果,纠纷由此产生。
面对这起复杂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接受了原告周XX的委托。李同红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北京市法律服务行业颇具影响力。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他发现二被告2008年以每年2万元承包涉案渔池,2011年却以130万元转包给原告,承包期仅2.5年,且原告支付租金后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2012年6月,政府整治导致渔池被收回,原告无法继续使用。
为证明合同真实目的,李同红律师协助原告提交了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录音中显示原告请被告杨XX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杨XX同意协助,且对原告停止卸渣土未予否认,双方还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这一用途是明知的。
在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方面,李同红律师向法院指出,原告倾倒渣土未取得行政许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转包获取巨额利益,难以通过正常养鱼实现;合同中“卸渣土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租金不退”的约定,证明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且默许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属无效。
针对合同中“租金不退”的不利约定,李同红律师依据公平原则主张返还剩余承包费。他指出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仅使用渔池约1年,剩余17个月的承包费74万元应予返还,按“租金不退”执行对原告显失公平。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承包费74万元,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解决了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的痛点与难点,体现了其在法律实务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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