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廖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就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用于做网站,廖某并不知晓具体用途。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期间,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廖某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但蔡某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服务器。此时,廖某才知道蔡某开的是私服。后来蔡某每月给廖某转托管服务器的钱,廖某未再追问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且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中间差价。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18.41万元退缴给陵城分局。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检方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律师的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刘月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法规进行辩护。
分点论证:
从主观故意角度:廖某起初并不知晓蔡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在得知情况后及时要求蔡某关闭游戏,可见其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侵犯著作权的故意。
从犯罪情节角度:廖某仅收取了服务器托管费的差价,并非直接参与私服运营获利,其行为在整个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从悔罪表现角度:廖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表明其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最终法律结论:综合以上因素,廖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廖某实施了相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同时,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法院驳回了检方其他不利于廖某的主张。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一些企业或个人认为在提供服务时,无需对服务对象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了解和审查,只要自身没有直接参与违法活动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就像廖某,起初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对蔡某的违法行为无需负责。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看其客观行为,还要考虑其主观故意、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关联行为,但如果情节轻微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仍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企业在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合作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避免因疏忽或放任而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降低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的启示:如果不幸卷入刑事纠纷,要及时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理。同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在本案中,刘月刚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廖某争取到免于起诉的结果。这体现了律师在证据组织、法律定性、庭审策略等方面的专业价值,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法律的复杂领域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命运。刘月刚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彰显。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法律面前容不得半点侥幸,同时也为我们在面对刑事风险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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