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D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报酬,便同意帮忙。他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仍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
DX最初能提供的证据,只有自己对整个事件经过的陈述,关键的上游犯罪证据缺失。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
储博刚律师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认真研读卷宗材料,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前提缺失;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DX协助取现的行为来主张其构成犯罪,但储博刚律师回应指出,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仅依据DX的取现行为就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且,DX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强调“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首先,全面细致地阅卷,通过制作阅卷笔录梳理案件情况;其次,依据当事人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全覆盖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最后,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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