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王XX因应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37张+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虽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但王XX仍面临较高刑期。此时,2022年执业的张丹华律师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尤其在刑事案件领域占比约83%,经验丰富。
张丹华律师首先进行税额穿透审查。她仔细查阅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发现补缴凭证完整且清晰,这一动作验证了税款已全额补缴的事实,为切断“国家损失”指控提供了关键证据。接着,她深入调查王XX购买发票的动机,通过调取工程合同、结算记录等资料,锁定了“工程结算”的动机,否定了非法牟利目的。执业8年的张丹华律师,在过往案件中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资料,此次凭借丰富经验,精准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在缓刑锚定方面,张丹华律师以王XX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她详细整理退赃记录和认罪认罚书,向法院展示王XX的悔罪态度。同时,她积极申请审前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作为担任过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张丹华律师,深知审前社会调查对于适用缓刑的重要性,通过这一动作激活了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1年6个月和虚开发票罪6个月合并执行,判处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为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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