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浙江省某市某区,原告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产生追偿权纠纷。起因是2010年被告王XX向原告购买房屋,采用首付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并与银行、原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因被告未按约还款,银行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还款、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房屋被拍卖,原告为被告代偿款项共计419892.21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
戴芬芳律师于2024年接受原告委托。戴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本案涉及的追偿权纠纷属于民商事合同纠纷范畴,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本案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戴律师凭借其在过往案件中形成的严谨证据审查习惯,开始全面梳理相关证据。由于被告失联、拒不到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尤为重要。戴律师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法院判决书及代偿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证明原告代偿事实至关重要。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基金从业资格所带来的金融知识,仔细审查每一份合同和凭证的细节。因为发现合同和凭证中存在一些可能影响代偿事实认定的表述,所以她进一步深入研究法院判决书,明确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金额。之后,戴律师申请银行出具相关还款证明,提交法院作为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了原告代偿的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XX追偿,判决被告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代偿款419892.21元及其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戴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原告的主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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