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认定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蔡XX、吴XX、许X对虚假陈述亦存在过错。陈某某、戚XX等26名投资者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4)粤01民初XXXXXXXX号)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包括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原告损失认定以及各被告赔偿责任认定。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在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作为突破口。该证据为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了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以及相关人员的过错情况。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其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与本案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和专业知识需求相匹配。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研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凭借其多年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经验,敏锐地发现了诉讼时效计算的关键节点。随后,对原告的交易记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进行比对,调查证券市场系统因素和行业风险对股价的影响。同时,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提交了能够证明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XXX.14元;被告蔡XX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X、吴XX、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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