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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劳动关系认定逆转,从仲裁驳回至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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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3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翁鹏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14102369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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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某企业临时工受伤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请求。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接手后,经多番努力,法院最终认定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成功逆转局面。
临时工劳动关系认定逆转,从仲裁驳回至法院确认

委托人于2024年5月入职温州某企业做普工,未签劳动合同,企业也未缴纳社保。6月3日,委托人工作时受伤,企业垫付医疗费后拒绝申报工伤。委托人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却被仲裁委驳回。此时,案件的局面十分不利,委托人似乎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来自浙江温州的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18余件。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证据,重点调取了委托人与企业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对方企业辩称与委托人无劳动关系,主张委托人系临时工,无固定岗位、考勤及薪资约定,报酬由案外人发放,法定代表人的转账仅为人道主义垫付费用。面对这样的抗辩,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案件处理经验,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展开质证与辩论。他指出,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委托人从事的打火机生产线普工工作系企业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由企业工作人员安排管理,加班事宜亦向企业主管确认,受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委托人的劳动报酬虽由案外人代发,但实际付款人为企业,案外人仅为统计代付,并非实际用工主体;临时工并非区分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企业以“临时用工”否认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各项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受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实际用工事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委托人虽为临时用工,但其与企业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及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委托人与该企业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该企业承担。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实现了从仲裁驳回的不利局面到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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