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组织班组为该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石材安装劳务,经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仍欠51万元,李XX垫付全部剩余工资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不服以原告非农民工、自身非总承包单位等为由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手此案的张琪律师,2017年执业,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他首先对合同主体性质进行审查,仔细比对合同条款与相关法规,发现被告虽声称自己是分包单位,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一异常情况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法规适用范围后,确定了在后续策略中强调被告作为承包人责任的方向。
接着,张琪律师对工资欠款盖章情况进行确认。他逐页审查被告盖章的工资结算单,发现盖章清晰且符合规定流程,通过向公司内部人员核实盖章的真实性,进一步验证了该证据的有效性,这为证明被告认可欠付工资数额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查证过程中,张琪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他还调取了施工期间的考勤记录,详细核对考勤与工资发放的对应关系,发现考勤记录与工资结算单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原告班组为农民工且存在工资拖欠的事实。
此外,张琪律师身为镇江地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需支付51万元款项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张琪律师通过专业的审查动作和严谨的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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