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与陈XX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建总公司,需支付剩余工程款256万余元,而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已与某建总公司结清工程款,无需承担责任。杨XX等人不服判决,案件陷入了不利局面。此时,他们将希望寄托在了来自福建厦门的王伟栋律师身上。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伟栋,在厦门执业多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到对案件的研究中。他深知,要想扭转局面,必须精准把握再审焦点。在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下,他没有纠缠于工程款数额等次要问题,而是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实际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上。
为了有效重构法律事实,王伟栋系统梳理并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他发现,与陈XX签约的“某建筑公司梧桐项目部”虽由某建总公司与第三方设立,但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陈XX领取并管理。陈XX作为某开成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且施工过程中的会议、验收等均由某开成公司人员负责。这些证据表明,陈XX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与某开成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此外,王伟栋还提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主张“同案同判”。虽然再审法院的改判依据并非完全依赖于此,但此举有效引导了合议庭对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关注,增强了再审申请的说服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最终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法院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直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再审法院认为,某开成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和事实合同相对方,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的继承人支付工程款,而某建总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出借资质的主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在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了逆转。杨XX等人原本面临着难以执行的欠款困境,如今成功绕过了已丧失偿付能力或缺乏履约意愿的中间主体,直接向有财产支付能力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最终实现了债权的有效清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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