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票据被拒付且被后手起诉强制执行扣款后,往往认为损失已成定局,只能默默承受。但实际上,根据票据法规定,企业是可以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来挽回损失的。如果企业不了解这一法律规定,就可能白白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作为票据背书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从其账户直接扣划108万余元。原告为挽回损失,委托自2019年投身法律行业、在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高晗律师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诉讼中,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另一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
高晗律师紧扣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重点论证:原告被强制执行扣款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视为清偿完成,以此起算三个月时效,原告起诉并未逾期。同时,高晗律师提交了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完整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清偿,依法享有再追索权,有权主张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全部损失。高晗律师还逐条驳斥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清晰阐述票据权利逻辑。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高晗律师的全部观点,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票据再追索权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审查清偿时间的认定以及是否在规定时效内行使权利。企业在遇到票据被拒付且被追偿的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行使再追索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结束后,原告成功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高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帮助企业解决了难题。在类似的票据纠纷中,企业若能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或许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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