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原告环保设备公司与被告木业公司等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之后被告加购配套设施。原告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且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71600元迟迟未付。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代理此案。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合同法及债权债务纠纷等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服务于四川-温州-龙湾地区,作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始终秉持“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这一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设备购销合同》、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案涉交易的设备交付、验收、货款结算及催讨等关键事实。2025年6月,本案由法院立案受理,并于7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木业公司辩称法定代表人已退出公司且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范X、伍X则辩称已退出公司,并称设备买贵且安装存在问题,均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面对被告的抗辩,翁鹏威律师结合在案证据,清晰阐述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设备经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同时,他指出被告所称设备质量、价格等问题均无证据佐证,且范X、伍X的行为系职务相关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翁鹏威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在劳动案件领域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12余件,将这些经验运用到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对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意见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木业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所称设备质量等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范X、伍X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木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木业公司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翁鹏威律师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专业的证据收集和清晰的法律阐述,成功解决了货款支付的难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他在温州地区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的卓越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