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起因是20XX年初,双方就购买车库智能停车系统及设备达成初步意向,原告依被告要求安装调试设备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却以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付款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唐瑞。唐瑞律师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时产生怀疑。被告提交录音1份、微信截图2张,欲证明道闸系统系街道办事处安装,款项应由街道办事处支付。但唐瑞律师发现,录音中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兴隆街道办事处系买卖合同的主体或应承担付款责任;微信截图未提交原始载体。
为了进一步核实,唐瑞律师逐页翻阅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以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始载体或原件。随后,唐瑞律师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对比,确认被告提交的录音和微信截图不符合证据要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此案给法律实务带来的启示是,在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律师在审查证据时需保持严谨,不放过任何细节,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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