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孜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尼XX等四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场关乎被告人命运的法律较量就此拉开帷幕。
此时,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临危受命,接受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贾小燕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于云南红河建水县,在执业的六年间,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对待每一份委托,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
接受指派后,贾小燕律师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她全面开展阅卷工作,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多次会见被告人尼XX,核实案件细节,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细致分析。贾小燕律师深知,在这类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关键。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罪轻辩护意见。她指出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些辩护意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为法院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
最终,甘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贾小燕律师关于尼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虽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未予采纳,但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判决,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贾小燕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履职,通过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涉案细节,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提供了专业法律帮助,保障其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她精准定位辩护焦点,充分发挥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事处罚,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同时,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践行了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贾小燕律师将继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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