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张XX欠付银行贷款本息、公司代偿而解除。一审判决虽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张XX提出的补交房屋面积差价、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返还,基础装修费用补偿,房屋按市场价值返还差价以及已付银行贷款返还等诉求,部分未予支持,或未一并处理。张XX签下上诉状时,对维权前景感到迷茫。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山东烟台的律师宋晓手中。执业第9年的宋晓,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
二审中,宋晓指导张XX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家庭装修合同以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对于张XX提出的各项诉求,宋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了有力辩护。
关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返还问题,宋晓指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经法院释明,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数额以及合同解除后公司应返还给张XX均无异议,法院支持了该项上诉请求。
对于基础装修费用,因张XX在一审中未针对装修费用提出反诉,宋晓建议张XX可另案诉讼。
在房屋按市场价格返还差价问题上,宋晓虽理解张XX的诉求,但考虑到张XX作为违约方,主张按市场价格返还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未予支持。
而对于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问题,宋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辩护,指出一审判决认为贷款利息应由张XX承担与规定不符,法院最终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并要求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宋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帮助张XX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最大程度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