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领域,裁判分歧时常让当事人陷入迷茫。有的法院会支持被告以质量不达标为由的扣款主张,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被告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反映出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从法理层面看,发票开具与付款义务的关系是核心争议之一。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而支付监理费是主给付义务。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即被告不能以未足额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但在实务中,被告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给原告维权带来困难。另外,关于质量扣款,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渗漏率、投诉率超标的有效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收集此类证据并非易事,这也成为原告维权的一大难点。
苏州大学本科学历的王梦静律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理念,深知这些法律痛点。在处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时,她总是主张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精准解构法律适用要点。
以A公司与淮安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告A公司按约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以“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扣款”“原告未足额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王梦静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难点。针对质量扣款主张,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驳斥被告无依据的扣款主张。对于发票抗辩,她提交完整发票开具记录,证明原告已足额开具对应金额发票。
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有力辩驳。她指出被告未在限期内提供渗漏率、投诉率超标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便部分发票开具存在时间差,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全部款项的理由。同时,她精准陈述欠付金额计算过程,强调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此外,为防范被告转移财产,她还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轮候冻结被告名下账户及房屋。
最终,淮安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累计为原告追回经济损失超XX万元。此案充分彰显了王梦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硬核实战能力,也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无依据扣款”“发票抗辩”等常见场景提供了优质维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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