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94岁的投资者刘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起诉被告某甲公司。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导致原告投资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时间节点,但认为原告交易对账单不完整,部分损失由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
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团队首先逐笔审查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发现部分交易记录存在标注不明的情况。通过与证券公司沟通,获取详细的交易说明,明确了有效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这为后续计算投资损失奠定了基础。徐晓律师时就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丰富的经验让他能敏锐发现问题。
接着,团队锁定原告首次有效买入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通过查询证券公司存档的原始交易凭证进行验证。这一准确时间的确定,对于判断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使得后续的损失计算更具针对性。
庭审中,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团队围绕因果关系展开论证。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等抗辩理由,调取了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损失计算与扣除比例建议。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3712元,考虑相关因素酌情扣除20%,佣金及印花税47.42元。被告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刘X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9007.5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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