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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无效,律师助力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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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4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2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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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这一定性直接关系到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婚外情赠与无效,律师助力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遂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诉求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首先,被告主张原告非适格主体,称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其次,在赠与金额上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

针对这些抗辩,张雯雯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行论证。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B先生赠与C女士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的行为侵害了A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赠与行为的违法性:B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此的赠与行为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主体资格与金额认定:A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对于赠与金额,应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以真实的赠与金额为准。

3.最终法律结论:B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构成对A女士财产权益的侵害,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C女士应返还赠与款项。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婚姻家庭领域,许多人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婚姻中一方可以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在涉及婚外情赠与的情况下。本案确立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影响,但对婚姻中的双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对于夫妻中的一方来说,应尊重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不得擅自处分;对于无过错方而言,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张雯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民法典》相关法条,明确了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总之,张雯雯律师以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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