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现是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专注于保险维权、刑事辩护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此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某委托隋常有律师为其追讨借款。
案件中,原告梁某与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XXXX年通过中间人介绍向被告公司账户分三笔汇入共计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备注为“借款”);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款项性质为借款。但被告宁某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进行抗辩,这使得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而原告缺乏能直接有力反驳被告“投资款”主张的证据,比如双方关于投资的具体约定、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明确协议等。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对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紧紧围绕《借款协议》这一核心证据,强调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明确了200万元款项为借款的性质。同时,针对被告宁某称“不认识原告”的说法,律师通过调查款项的转账过程、中间人的证明等间接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另外,律师还对口罩项目的审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这进一步说明不存在真正的投资行为。
在庭审中,《借款协议》成为了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了款项的借款性质。被告宁某质证称款项是投资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隋常有律师则回应,被告无法提供投资相关的核心证据,而《借款协议》清晰明确,应认定款项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聚焦核心证据、补充间接证据、调查相关事实的方法论。他以核心证据为基础,通过补充间接证据来完善证据链,同时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以此来应对被告的抗辩,从而在复杂的证据迷雾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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