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陈XX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穆XX,穆多次向陈借款,还让陈向案外人支付宝账户转账。陈察觉异常举报穆的支付宝账户,穆恳求解封并承诺还款,因程序问题穆账户无法立即使用,双方约定穆登录陈的支付宝账户,期间转账视为借款。之后陈联系不上穆,且穆未还款,陈遂起诉要求穆偿还借款19,724.65元及利息。穆在庭审表示同意偿还。
此时,张书雯律师接手此案。她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张书雯律师首先对支付宝转账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她发现部分转账没有明确标注用途,难以直接认定为借款。为了验证其是否属于借款,张书雯律师调取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从对话中寻找转账的原因和背景。在聊天记录中发现了穆XX请求借款的表述,这为认定这些转账属于借款提供了有力证据。这一发现也让张书雯律师在后续的诉讼中更加坚定的主张这些转账款项。
接着,张书雯律师开始梳理转账时间。她按照时间顺序将所有转账日期进行锁定,发现存在几笔转账时间相隔很近,但金额较大。她怀疑这几笔转账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于是再次详细查阅聊天记录和转账时的备注信息。经过仔细分析,确认这些转账是在穆XX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产生的,同样属于借款范围。这进一步完善了借款事实的证据链。有着执业以来查看大量电子证据的经验,张书雯对于电子证据审查得心应手。
在界定“账户借用期间发生的转账视为借款”这一约定上,张书雯律师申请调查令,查询穆XX在借用账户期间的登录时间和操作记录。通过与转账记录进行比对,发现所有重要转账操作均发生在穆XX登录账户期间,从而有力地证明了这些转账符合约定的借款条件。而张书雯担任律所合伙人,在调查取证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协调经验,能高效地完成证据调取工作。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穆XX分期偿还陈XX借款19,724元,若有一期未按时给付,陈XX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双方按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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