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3人犯非法经营罪。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涉案团伙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后,仍通过网络大量销售。主犯非法销售货款达159万余元至266万余元不等,被告人A明知他人非法销售,仍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款并对接收支,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并建议依法判处。此时,案件的不利局面让被告人A及其家属陷入绝望。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交到了来自四川遂宁的郑晓龙律师手中。郑晓龙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郑晓龙律师开展了针对性辩护。他提出,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取货款,未参与电子X生产、销售核心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这一判断基于他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对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的精准把握。
同时,郑律师强调被告人A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且指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这些辩护要点的提出,体现了郑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而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涉案电子X、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在郑晓龙律师的专业辩护下,被告人A成功实现了从可能的重判到缓刑轻判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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