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0月,江西省袁惠渠、赣抚平原等三个“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采用水利工程EPC总承包模式。某水院因承担前期设计工作,与招标代理方某公司串通,联合施工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围标,最终某水院参与的联合体在三个项目中均中标,三个项目总金额达31908.229万元。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X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XXXX年X月XX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交办至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的黄健律师介入此案,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查看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书证。黄健律师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有着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的黄健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主张陈XX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所在公司亦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XX不起诉。黄健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书证入手,详细审查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资料,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全面分析案件情况,以精准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