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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追诉时效已过,铁矿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案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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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3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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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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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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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0月3日,辽阳市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意外发现了367枚雷管,这一发现牵扯出一桩多年前的案件。原来,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让工人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毕X也因此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15年追诉时效已过,铁矿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案终获不起诉!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毕X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给咱们普通人提个醒: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而陷入法律风险。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铖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自2021年执业以来,王铖律师已经承办了数百件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扎实的法学基础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正是多年的积累和钻研,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这两个关键要点,成功为毕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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