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涉案团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后,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主犯非法销售货款达159万余元至266万余元不等,被告人A明知他人非法销售,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货款,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
2016年执业的郑晓龙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接手此案后,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他首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记录,发现被告人A的账户仅用于货款收支对接,未参与生产、销售核心环节,这一异常表明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通过与其他被告人的口供交叉验证,确认了该事实,为提出从犯辩护意见提供了依据。
比对过上千份银行交易记录的郑晓龙律师,进一步锁定资金往来日期,发现被告人A在部分时间段未进行资金操作,这可能影响其涉案金额的认定。他通过调取微信记录,核实了资金对接的具体情况,发现部分资金并非用于非法销售,从而进一步缩小了关联金额。
担任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的郑晓龙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销售环境等影响因素。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货物并非通过被告人A的账户流转,再次降低了其涉案金额。最后,通过调考勤记录和笔迹鉴定,确认被告人A未参与核心业务操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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