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浙定”号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中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等共687.3吨。此后,当事人鲁某某找到山东烟台的庞世伟律师。庞世伟律师自2016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
2024年,庞世伟律师与搭档汪XX律师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们详细研究案件后,提出鲁某某为从犯、案件系犯罪未遂等辩护思路。之后,他们积极收集证据,梳理鲁某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为后续辩护做准备。
2025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公诉机关认为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在法庭上,围绕犯罪未遂、从犯认定、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方面进行了有力辩护。
202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2020年11月10日,邹某醉酒驾驶被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庞世伟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强调邹某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2021年7月,法院判决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从2024年4月案件事发,到2025年12月判决生效,这起走私案历时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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