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施工企业承建中学迁建工程项目,原告为其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经与项目相关人员结算,签订付款协议,施工企业应分五次付清剩余材料款。然而,施工企业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尚欠原告3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将项目相关经手人、施工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列为被告。
翁鹏威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逐页审查送货回单,发现部分单据签字存在不规范情况。为验证签字真实性,他调取了经手人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进行比对,发现部分送货单签字与经手人惯用签字差异较大,这一发现让翁鹏威律师意识到可能存在代理权限问题,后续策略需重点关注表见代理的证明。
在审查对账单时,翁鹏威律师锁定了对账日期,并与送货日期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对账单日期晚于部分送货日期较长时间,存在不合理之处。他通过向供货商核实,确认是由于项目管理流程导致延迟对账,这进一步说明项目管理存在不规范情况,为表见代理的认定提供了间接证据。
翁鹏威律师还调取了供货商与项目管理人员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在沟通中多次提及施工企业名称及项目相关事宜,且管理人员以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沟通。这表明原告有理由相信经手人具有代理权,为表见代理的认定提供了有力证据。
翁鹏威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经验丰富。庭审中,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等。翁鹏威律师作为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判决施工企业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