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原告甲X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此时,李朝永律师接手此案。他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占比约40%。李朝永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分包合同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合同中虽提及工程相关内容,但未明确原告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是一个关键异常点。他通过向项目现场工人核实工作安排情况,验证了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的事实。基于此,他确定在主体资格方面进行抗辩的策略。
接着,李朝永律师调取项目的分包记录,锁定合同签订日期和劳务作业时间。他发现原告与项目中间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存在差异,这进一步说明原告与建筑第三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他将这些记录与相关证人证言交叉核对,验证了该差异的真实性,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查证过程中,李朝永律师还调取了原告与项目中间人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的沟通内容均围绕劳务作业,未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核心内容。他通过对聊天记录的时间戳和内容完整性进行验证,确定该证据的有效性。这使得他更加坚定了从劳务合同纠纷角度进行抗辩的思路。
作为昭通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李朝永律师还申请调取了项目期间的气象数据,以证明施工条件和进度与原告的劳务作业相关,而非建设工程施工。他通过与气象部门核实数据来源和准确性,确保该证据的可靠性。这为他在法庭上进一步阐述劳务合同关系提供了有力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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