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团X犯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出,林X自XXXX年X月起组织妇女卖淫,团X明知是卖淫场所仍帮忙租赁房屋。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建议对林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团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此时,唐观红律师接手此案,她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唐观红律师首先对林X、团X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发现部分款项并非与卖淫活动直接相关,存在正常生活消费记录,这一发现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接着,她调取了团X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团X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况对量刑有重要影响。唐观红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电子交易记录,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识别出异常款项。
之后,唐律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进行分析,确定了手机的使用情况。其中九台为林X所有,一台为团X所有且已发还。通过这一审查,进一步明确了团X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唐观红律师担任阳江市第六届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业的身份让她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上更加精准。
最终,法院认定团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团X处于哺乳期等因素,对公诉机关对团X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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