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杨X的车辆行驶记录和订单信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在本案中,她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查。她曾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这种专业背景使她在审查保险条款时,能够深入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准确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她仔细比对了投保单上的电子签名和保险条款内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开庭前,戴丽萍律师补充提交了杨X事故发生时段的行车轨迹等证据,进一步证明车辆当时未处于营运状态。
戴丽萍律师处理此类保险理赔案件时,一贯的操作方法是先全面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据,如车辆行驶记录、订单信息、行车轨迹等,固定核心证据以还原事故真相。同时,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查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她执业领域集中于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普通劳动者、企业等。通过严谨的事实审查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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