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A手中持有一份2025年1月7日与被告B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后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还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这份协议虽有签名,但面临被质疑伪造的状况。当事人A带着这份协议找到上海浦东新区和杨浦区的于彩霞律师时,案件陷入了争议之中。
于彩霞律师首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于彩霞律师还积极运用法律程序,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通过这些具体动作,于彩霞律师为协议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于彩霞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主张。被告B坚持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以及股权转让附有条件未成就的观点。法庭经过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裁判文书中明确依据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支持了原告的变更登记请求。
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最终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和判决的重要依据,被装订进了案件的卷宗。随着判决的生效,股权顺利完成变更登记,名义股东A成功解除了代持风险,案件也得以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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