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李威律师遇到不少疑难刑事案件。就拿赵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来说,侦查机关指控赵X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借用银行卡为其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但从法律层面看,要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要明知。而赵X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且无非法获利,这就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李威律师接手此案后,按时间顺序展开工作。接案后,他仔细研究卷宗,发现赵X无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意图,与上游无联系。庭前,他收集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据。庭审中,紧扣证据不足这一关键点,精准论证赵X无主观明知、无非法获利且系自首初犯。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再看陈X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该罪起步刑三年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且陈X有前科,增加了缓刑难度。李威律师先与当事人及家属商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接着为陈X争取自首认定,因为他在收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具备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个要素。在法院阶段,律师从案件起因、无危害后果及前科非累犯等情节全力辩护。最终,陈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后从看守所释放与家人团聚。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滕州办理刑事案件,从证据视角总结,收集证据要全面,不仅要关注指控证据,更要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自首、初犯等情节。固定证据要及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质证时要精准,针对证据的瑕疵和矛盾进行有效反驳。同时,要结合当地法律实践,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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