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某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吴XX找到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陈颖律师自2014年5月执业,此时该大型央企已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3月中旬,陈颖律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调查取证。通过收集相关合同、资金往来记录、施工人员证言等,确定吴XX虽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3月底,陈颖律师完成举证材料的整理,并向法院提交,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4月,法院受理案件后安排了证据交换。陈颖律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对方对我方证据提出质疑,但陈颖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了有力回应。5月,案件开庭审理,陈颖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辩论,坚持我方观点。
6月,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上诉。
另一起案件中,2023年2月张XX因涉嫌诈骗类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4月开庭,6月法院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拟判12000元罚金降至6000元。
从2023年3月当事人委托陈颖律师,到6月案件判决生效,这起工程款纠纷案历时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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