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进行深入分析。他指出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确定了管理费约定的合法性,为被告一的抗辩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效突破诉讼时效难点
汤思骑律师秉持“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的执业理念,敏锐地抓住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这一关键。他提出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成功突破了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使得原告管理费诉请未过诉讼时效,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
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原告无原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予采证,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不予采证,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排除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增强了被告的抗辩力度。
最终,在汤思骑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为被告避免了高额的损失,成功解决了这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的痛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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