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与被告吴XX原本是夫妻。吴XX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2022年双方签署了《婚内出轨保证书》及《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若吴XX再犯,“一切财产与房产归妻子所有”。后来,高XX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并认定吴XX存在过错,还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离婚后,高XX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协议及“对家庭贡献较大”为由,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95%,估值约341万元。面对这巨额诉求,吴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俞国锋律师代理应诉。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内出轨保证书》及《婚内财产协议书》这两份“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高XX认为,吴XX签署了协议就应按约履行,且吴XX有过错,应少分财产。
俞国锋律师结合自己对婚姻纠纷案件的行业认知,在庭审中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根据司法实践,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依据。同时,他还强调该两份协议是原告打印后,在晚上10点多要求被告签署,当时被告正处于“中风”治疗过程中,身体状况不佳,存在被迫签署的情形。此外,俞国锋律师提出被告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已被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过错行为已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惩戒,不应在财产分割中再次“双重处罚”。并且,原告主张的“贡献较大”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夫妻家庭分工不同,不能简单以经营直接贡献论处。
俞国锋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论证和事实梳理,成功打掉了原告依据“忠诚协议”要求分得95%财产的核心诉求,将争议焦点拉回到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上来。
最终,法院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婚内出轨保证书》及《婚内财产协议书》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能直接作为财产分割依据。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原告(女方)70%、被告(男方)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核算,共同财产总价值约332.78万元,被告需支付原告补偿款等共计约173.29万元,远低于原告要求的95%(约323万元),成功为客户减少财产损失近百万元。俞国锋律师也凭借出色的表现,获得了“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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