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房主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而法院最终认定C仅承担10%的责任。这起案件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并让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上海杨浦区的于彩霞律师接受了C的委托,介入此案。
在律师介入前,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伤残结论,且掌握的证据倾向于让C承担较高责任。于彩霞律师接手后,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同时,律师还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补充了对C有利的证据。
原告在诉讼中希望C承担较高责任并进行赔偿。但实际情况是,于彩霞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并且,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
原告最初要求C承担较高责任并支付赔偿款,而最终结果是,C承担10%责任,但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原告诉请中C可能承担高额赔偿,而判决结果是C零额外赔偿。对比:原告主张的高责任高赔偿与最终C的零额外赔偿。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起诉,于彩霞律师介入后,通过调解使两公司共同支付A31万元赔偿款,而原本仲裁结果赔偿金额未达此数。
收尾:原告主张的30%责任与法院判定的10%责任,中间体现的是于彩霞律师精准抗辩、有效举证等工作带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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