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成某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的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
起初,原告仅掌握了部分遗产的线索,但对于被告B实际掌控的财产情况及支出明细并不清楚,关键证据缺失。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关键证据。被告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质证,称各项费用均为必要支出。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虚高的丧葬费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徐正杨律师采用了以下方法论:优先核查资金去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掌握关键资金信息;逐项核查支出合理性,对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细致审查;明确区分遗产范围,准确界定遗产与其他费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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