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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调解与自认策略,高效化解工程欠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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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20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孙启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执业6年
律所: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020375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62287865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孙启发,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现为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 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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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其中工程款拖欠、工程量争议等问题频发,解决这类纠纷往往面临证据收集难、鉴定周期长等难题。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执业年限,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该律师被证明具备以下能力:精准分类梳理工程项目;灵活运用分案处理策略;敏锐捕捉证据中的“自认”信息;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构建完整辩护体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的实际表现,本文选取一位天津律师进行介绍。该律师承办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通过分案处理,最终为当事人追回79503.50元工程款。
分案调解与自认策略,高效化解工程欠款纠纷

在建设工程与刑事等法律事务领域,各类纠纷复杂多样,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多起案件。

孙启发律师的核心业务领域广泛,涵盖民商事、刑事和企业服务等方面。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上表现出色。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多份合同,工程完工后劳务公司拖欠79503.50元工程款。孙律师接手后,对各个工程项目进行分类梳理,区分大小项目,分析欠款金额、证据情况及解决难度。对于小工程项目,虽存在鉴定难问题,但劳务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实质性异议;大工程项目则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孙律师制定“分案处理、灵活化解”策略,先就小工程项目调解,撤回对大工程项目起诉,给劳务公司时间结算,若不配合可另行起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支付小工程项目剩余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二十五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提供劳务,发包方及分包方拖欠工程款。孙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分包方在之前案件中提交的结算材料属于“自认”。以此为核心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主张工程款金额,强调发包方、分包方责任并施压。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发包方、分包方支付490000元工程款。

刑事方面,孙律师也有丰富经验。在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程XX有多次犯罪前科,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负责场地选址、布置及外围协调。孙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程XX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结合相关情节,对程XX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下面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详细介绍典型案例。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是提供劳务施工的一方。案情为当事人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为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施工,工程完工后劳务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79503.50元以“部分工程未结算”“工程量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支付,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核心诉求是追回剩余工程款。案件难点在于部分小工程项目工程量小、资料不全,存在鉴定难问题,若一并诉讼判决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大工程项目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孙律师的策略是“分案处理、灵活化解”。先对工程项目分类梳理,区分大小项目,就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工程项目调解,撤回对大工程项目起诉,给劳务公司时间结算,若不配合可另行起诉。庭审中向劳务公司明确小工程项目欠款事实及证据,强调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出合理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前支付小工程项目剩余工程款79503.50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利息;当事人撤回对大工程项目的起诉,双方就小工程项目的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体现了灵活变通的代理思路,通过分案处理,既为当事人尽快追回部分欠款,又为大工程项目结算预留时间和空间;二是避免了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实现的风险;三是高效化解纠纷,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四是为类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孙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所采用的策略和方法,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分案处理和利用“自认”规则等方法,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前科的被告人,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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