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闻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闻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纠纷起因是张XX称闻XX多次向其借款,尚欠本金2775000元未还,XX公司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闻XX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闻XX则上诉称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担责。
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闻XX虽坚称签名虚假,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为公司股东且股权比例明确。律师开始查证,逐页查阅公司从成立到注销的工商登记档案,对比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文件中闻XX的签名;还研究公司成立至注销期间闻XX的行为表现。结果发现,从公司成立到注销,闻XX对工商登记信息一直未提出异议,即便签名非本人所签,结合其与闻XX的兄弟关系,也可视为默认行为。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审查,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件最终二审改判,闻XX对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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