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A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江苏B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因合同未实际履行,要求返还保证金却遭拒。无奈之下,A公司于20XX年将B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航XX经济综合XX区人民法院。若进入实体审理,不仅会耗费双方大量时间与精力,还会增加A公司跨区域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A公司的诉求看似合理,但面对跨区域的复杂情况,胜诉前景并不乐观。
此时,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江苏盐城的沈玉玮律师手中。沈玉玮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他接受A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合同约定及相关付款凭证,精准研判跨区域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案难点与核心争议点。
沈玉玮结合《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以调解促和解,高效追回保证金,主张全部维权费用赔偿,降低当事人跨区域维权成本”的核心办案思路。
他首先夯实证据链条,梳理原告支付30万元保证金的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被告未返还保证金的事实,同时整理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的相关票据,为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奠定坚实基础。
接着,沈玉玮精准研判法律要点,明确被告的违约责任,不仅应返还保证金,还需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后续调解谈判和法律主张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本案跨区域的特点,沈玉玮积极与审理法院承办法官沟通,表达原告的调解意愿和核心诉求,同时与被告方进行专业、坦诚的协商,消除跨区域沟通壁垒,为调解谈判创造良好氛围。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沈玉玮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经验,专业把控谈判节奏。针对保证金返还期限、付款方式、维权费用赔偿等核心问题,他始终坚守原告的权益底线,既推动纠纷高效化解,又确保原告的各项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最终,在沈玉玮律师的专业推动与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自愿调解协议。被告江苏B公司确认尚欠原告30万元保证金,分三期支付,同时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维权费用。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案涉所有款项加速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沈玉玮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在这场跨区域工程纠纷中实现逆境翻盘,高效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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