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时,问题初现端倪。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执行陷入僵局。从法律角度看,要让债权得到实现,需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当时缺乏相关证据支撑。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虚假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情况不明,这是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的双重难题。
王彦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原本“执行不能”的局面,在律师的努力下转化为“全额回款”。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这类执行案件中,证据收集是关键。像本案中,通过调查令获取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等证据,为案件突破奠定了基础。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精准找到责任承担主体。另外,程序性策略也很重要,如以诉促执的方式,能有效推动案件进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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