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张X因与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X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作为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张X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时,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的陈明祥律师接手了此案。他首先仔细梳理仲裁裁决,发现裁决内容虽明确了第三人的支付义务,但执行困难。接着,他审查执行终本裁定,确认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然后,他调取工商档案,确定两被告的股东身份及认缴出资情况。这些审查动作让陈明祥律师坚定了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法律依据。执业多年的他,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地向法庭说明案件情况。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陈明祥律师以其专业能力,成功为张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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