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告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当事人张某于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涉及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撤离工地时,张某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将租赁的设备用于他处,未用于约定工程,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
当事人面临着被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和巨大的声誉损失。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流转是为了工程和债务处理,并非非法占有,本案属于民事合同履行争议,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律师还通过详细的证据质证和法律分析,阐述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律师对刑民边界的精准把握和专业有效的辩护,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充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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