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同时协议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
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因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核心争议点:
第一,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是否算作对杨X的已付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代理律师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应算作对杨X的已付款,因为款项已实际转到杨X账户。被上诉人杨X则不认可这两笔款项算作已付款。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所以认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向杨X支付。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163万元为已付款,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款支付时,一定要保留好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双方在结算时,要对已付款项进行详细核对,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争议。如果对付款情况有疑问,要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163万元为已付款,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这一结果离不开代理律师的努力。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她是海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知识扎实。在本案中,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证据,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突破点。正是她这种“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一疑点”的态度,以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才为客户成功挽回了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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