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晨,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电竞酒店遭遇盗窃,未满14周岁的孙X盗走了房间内三块电脑主机显卡、三条内存条和三个CPU。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850元,可因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仅作行政处罚。为追回损失,酒店公司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这份委托交到了来自天津津南区的张书雯律师手中。张书雯从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包括财产损害纠纷等多领域都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接手案件后,张书雯迅速投入工作。她所面临的困境不小,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执业多年积累的办案细致严谨、善于从案情细节中发掘关键信息的特点在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书雯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她仔细研究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了因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立案这一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又进一步证实了孙X实施盗窃行为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过程;而《价格认定结论书》则精准确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通过这一系列公文书证,张书雯清晰地构建起了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书雯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向法庭阐述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她强调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书雯的观点。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即使在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下,酒店公司的财产损失仍获得了全额支持,成功实现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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