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XXXX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蓝田县某金矿合法采矿权人,2018年金矿停工整改,2020年被关闭。2022年原告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涵盖部分损失,2024年申请补偿未获处理,申请行政复议又被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担心被告仅以程序性理由作出的决定可能未考虑补偿职责的实质情况。为核实情况,律师逐页翻阅补偿协议,仔细对比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范围与原告实际损失;同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补偿职责的法定义务和期限规定;还致电相关部门,询问关于未补偿款项的处理流程和依据。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的补偿职责属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虽原告已签订部分补偿协议,但约定未补偿损失可另行处置,被告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申请,无法认定相关部门是否仍负有补偿职责,也不足以认定原告复议申请超期。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
李超律师在长期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认为在行政法领域,证据审查要深入细致,注重挖掘证据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行政职责。接下来,他打算进一步完善自己总结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指引》,为类似案件提供更精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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