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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二审改判裁定里的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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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5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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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张晨阳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和盗窃罪领域成果显著,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改判2件,为当事人争取高额赔偿;盗窃罪二审改判1件,减轻被告人刑罚。
盗窃罪二审改判裁定里的类案检索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应予纠正。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3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的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张晨阳律师的不懈努力。张晨阳律师拥有多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在接到王X的上诉委托后,他初步判断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找到有力的类案来支持王X量刑过重的观点。张晨阳律师运用“同案同判”原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检索,找到了一个关键案例。该案被告人用撬棍、螺丝刀等工具实施入室盗窃共60万元,且无任何退赃退赔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本案中王X携带家用改锥盗窃共计218612.5元,被人抓获后已退赔受害119055元,减少了受害人的大部分损失,且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是否属于“携带凶器盗窃”以及一审量刑是否过重。张晨阳律师针对这两个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他依据2013年4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王X实施盗窃行为时随身携带的改锥为作案工具,不属于规定中“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故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同时,结合类案情况,阐述根据“罪刑罚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对王X量刑过重。

正是在庭审辩论环节,张晨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类案对比,扭转了局面。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对王X作出了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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