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的劳动争议一案,于2023年立案。被告CXX系原告公司电焊工,工资按计件计发。被告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1321.38元,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吴俏俊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专业、严谨、务实”的执业准则,精准梳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她提交了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明确原告未安排被告加班的事实。在庭审中,吴律师指出,原告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原告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且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原告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XX公司无需向被告CXX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驳回被告CXX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中,吴俏俊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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