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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证据明确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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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4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俏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8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41175323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67528585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12年时间里,我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从复杂的财产分割纠纷到疑难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突发的交通事故理赔到涉及多方利益的合同违约争议,我始终坚持以客户核心权益为导向,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制定针对性诉讼或非诉策略,帮助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困境,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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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难点在于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被告加班工资,核心证据是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律师发现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加班,且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驳回被告其他请求。
计件工资制证据明确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的劳动争议一案,于2023年立案。被告CXX系原告公司电焊工,工资按计件计发。被告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1321.38元,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吴俏俊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专业、严谨、务实”的执业准则,精准梳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她提交了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明确原告未安排被告加班的事实。在庭审中,吴律师指出,原告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原告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且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原告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XX公司无需向被告CXX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驳回被告CXX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中,吴俏俊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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