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超过10年法律从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为上千人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在众多案件中,他处理的一起砂石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展现了其独特的办案思路。
通常情况下,在类似的加工合同纠纷中,当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生产条件不足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的抗辩时,律师多会围绕原告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条件进行常规举证。比如,会重点收集合同中关于生产条件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的交付凭证等,以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于被告转包的认定,也多依赖合同中的转包禁止条款以及转包行为的直接证据。
然而,在这起砂石料加工合同纠纷中,王飞快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不仅全面收集了原告提供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据,还深入挖掘被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和沟通记录。对于被告提出的电压和场地不足的抗辩,他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自行调整设备、安排监装,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对于转包问题,他通过分析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其构成转包违约。此外,他还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详细论证了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按照常规,此类案件可能的结果是,原告虽能证明被告存在转包行为,但对于损失赔偿的主张可能因证据不足或因果关系不明确而无法得到全部支持,定金双倍返还的请求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被部分驳回。
实际结果是,法院全面采纳了王飞快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转包违约,产量不足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合同履行期为5个月,支持部分损失共计390,000元。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持原告在双倍定金之外再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29万元。此外,还支持原告代被告缴纳的电费65,953.68元由被告返还。最终,被告需支付原告垫付电费及定金、赔偿损失共计555,953.68元。与常规结果相比,王飞快律师通过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原告争取到了更全面的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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