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水市XX区,XX公司因开发“XXXX”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时,未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开工建设,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对其作出了天X水保罚[2016]第01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既未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经催告无果后,2017年6月1日,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向天水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委托的代理人是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
梁小龙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自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0件。此前他处理过不少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接手这个案件后,他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细节,为申请执行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
在法院审查此案的过程中,XX公司主动申报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梁小龙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判断,认为被执行人的这一行为有积极意义,经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梁小龙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判断力。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焦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策略。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他协助申请执行人妥善处理了这起行政案件。梁小龙律师一直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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