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约定被告统一收款记账,原告管理支出,半年分红。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
周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首先,周峰律师逐页审查《合伙协议》,发现原告提交的协议中手写添加“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无原告捺印确认,此异常表明该添加内容缺乏法律效力,经与合同签订流程及常规签字捺印要求验证,在后续答辩中明确向法庭提出,影响了法院对此部分证据的采信。
其次,周峰律师仔细核对微信转账记录,发现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他将这些转账记录与店铺经营收支情况交叉验证,虽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用于抵扣应发工资,但此动作让律师对案件资金流向有更清晰的了解,为后续强调原告违约提供了一定依据。
再者,周峰律师深入调查店铺账目,锁定支出日期,发现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中,账本由被告持有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此情况经与相关财务记录和经营实际情况验证,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这也让周峰律师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周峰律师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经验丰富。他在答辩中指出,《分红协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店铺预付费经营模式下,账面收入含大量顾客预付款,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他向法庭提交详细账目记录,显示店铺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周峰律师作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还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账面收入包含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合伙财产未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闻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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